2007年5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母亲追讨怀胎费吃奶费不孝女被判支付赡养钱
邓红阳

  因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,河南省新乡市一位七旬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,向女儿追偿共计10500元的10月怀胎费和三年的吃奶费。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法院近日在终审判决中,驳回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,判决其女儿每月支付母亲现金50元、面粉10公斤、大米5公斤,并负担其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。
  作为原告的老太太今年71岁,共生育有三个子女,均已成家。10年前,老太太与丈夫离婚后,一直独自生活。随着年龄的增大,老太太的身体每况愈下,却没有得到儿女们的照顾。其与两个儿子虽不常往来,但母子关系还算融洽。但在赡养问题上,其与女儿产生分歧。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起诉到法院,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,并要求女儿支付她怀胎10月产生的费用10000元,以及女儿三年的吃奶费500元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缺乏生活来源,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,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,但要求子女支付怀胎费和哺乳费,没有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       (邓红阳)